法律

某摩托车企业应纳税计算

  某摩托车企业应纳税计算?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6月其业务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某型号摩托车30辆,出厂价(不含税,下同)3万元/辆,另外收取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每辆0.2万元。该经销商当月只付清了其中20辆的购车款及价外费用,其余10辆承诺为厂家代销(尚未提供代销清单)。厂家在收到上述货款后为经销商开具了30辆摩托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给某使用单位同型号摩托车10辆,销售价3.3万元/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请运输单位向使用单位开具了1万元的运费发票并转交给了使用单位。

  (3)将同型号摩托车5辆以出厂价给本厂售后服务部使用。(4)将本厂售后服务部已使用2年的5辆摩托车定价1.24万元/辆,销售给了本厂职工。

  (5)购进一批生产原材料,已支付货款和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16.5万元,但尚未到货。

  (6)购进一批零部件,已付款并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2.8万元。

  (7)购买办公用品等3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月末该企业根据以上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20×3+10×3.3)×17%=15.81(万元)

  进项税额=16.5+2.8+3×6%+1×10%=19.58(万元)

  应纳税额=15.81-19.58=-3.77(万元)

  请按税法有关规定,分析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包括开具专用发票是否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请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

  分析思路及答案:

  本题考察重点是:(1)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的具体内容;(2)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3)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纳税人转交给购货方,代垫运费的税务处理;(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等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5)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抵扣时限,准予抵扣的有关要求;(6)消费税的简单计算。

  按规定,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但纳税人替购货方代垫的运费不包括在内;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供货方转交给购货方而收取的代垫运费,供货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购买摩托车的使用单位,此项购进作为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供货方不应向使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应将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计算销项税额;未取得专用发票,除特殊项目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题中办公用品不属特殊项目,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按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开具时限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因此,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是错误的:

  (1)企业价外收取的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应计算销售收入(或计算销项税额)。

  (2)没有收到代销货物清单不应开具相应的专用发票。

  (3)开具了30辆摩托车的专用发票应按发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4)代垫运费不应计算进项税额。

  (5)不应向使用单位开具专用发票。

  (6)销售本厂使用过的摩托车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总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额,适用征收率为6%。

  (7)尚未到货的原材料进项税额16.5万元不得计算抵扣。

  (8)未取得专用发票的购进办公用品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月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30×3.2+10×3.3+5×3)×17%+1.24×5/(1+6%)×6%=24.83(万元)

  进项税额=2.8(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24.83-2.8=22.03(万元)

  或销项税额=(30×3.2+10×3.3+5×3)×17%=24.48(万元)

  进项税额=2.8(万元)

  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增值税=1.24×5/(1+6%)×6%=0.3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24.48-2.8+0.35=22.03(万元)

  (10)当期应纳消费税=(30×3.2+10×3.3+5×3)×5%=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