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时多领钱,法院判令退还
因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周某在取款时多领了一笔钱。他抱着“钱钞离柜概不负责”的逻辑,当时不吭声,事后也不肯返还多领的钱,最终被银行告上法庭。日前,明溪县法院判令他应该还钱。
去年8月5日,周某到明溪县的一家银行营业部准备支取现金80300元。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王女根据他的需求,从他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中办理支取。周某在收到现金后,默不作声地迅速离开了营业部。
王女当天下班清点款箱现金时,发现短款2700元,急得不得了。她和同事通过查看当天的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她在给周某办现金支取业务时,实际付现金83000元,多给了他2700元。此后,她多次打电话请求周某还款,均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这家银行只好把周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多领的钱。
明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查看银行的实时监控录音录像,周某在该银行处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因柜台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多得2700元。他取得这笔款项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银行。
法官就此提醒大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应当树立诚信的理念。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即使已经占有了,最终也要物归其主。如处理不妥,将会给自己带来烦恼和生活的不便。
律师说法
如何判断所得是否不当得利
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和赠与、善意取得之间经常容易发生混淆。不少获得意外之财者也时常用自己所得来自他人赠与或是善意取得来进行辩解,不肯返还所得物品。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有什么区别呢?物主如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向不当得利者讨回自己的物品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陈捷。
陈律师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有两个相关条文:《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通常价值较大的财产的赠与,都需要签订赠与合同以明确赠与的发生和完成。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小额赠与,却并未有签订书面文件的习惯,因此也容易出现当事人“不认账”的情形。
赠与行为的发生,赠与人事前要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或是事后进行赠与追认,否则就不能成立。在是否赠与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应由受益人证明自己所得来自对方的赠与,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都是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财物,区别在于:前者在主观上是恶意的,后者善意;前者只适用于动产,后者可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前者只涉及两方,后者涉及第三方;前者是无偿或低价取得他人财物,后者一般是以正常合理的价格取得他人财物;前者得利应当返还,后者如已取得所有权,则不用返还。
陈律师同时建议,发生转账错误、物品遗失被人捡走等情形时,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警方情况说明、对方身份信息等。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为防止对方挪用或挥霍,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