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一起偷税案件的分析与争鸣

  案情介绍:

  深圳经济特区某水泥预制板企业于1999年度取得销售水泥预制板收入13851358.70元(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13067319.53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纳税。2000年税务机关在查处中认为,该企业于1999年度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取得的销售收入按“地产地销”做免税处理而不申报纳税,违反了该经济特区“地产地销征免税”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追缴所偷增值税784039.2元,并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1倍的罚款78403.92元。该企业负责人拒不接受对该企业的处罚,多次到税务机关扰闹。后又以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经过审理,认为企业偷税行为事实成立,其性质较为恶劣,且拒不接受处罚,认错态度不好,因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将罚款变更为156807.84元。

  1、该企业是否构成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的偷逃税行为分为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和违反税款征收基本制度的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