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传销违法借贷,诉请还债法院不予支持
冉某、谭某二人均系深圳阳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成员,冉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比谭某高。2006年4月,因冉某的下线、谭某的上线人员分别被警方抓获,传销资金被冻结,导致下线人员无钱可发工资。为使传销活动继续,谭某与冉某等人商议后,将自己从事传销活动非法获益15万元借给谭某,并到银行以他人名义汇给其余传销人员。
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冉某与谭某在深圳阳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并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条7条的规定,属传销行为。同时,据民法通则第9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冉某明知谭某借款用于发放进行传销活动的下线人员工资,将自己从事传销活动获取的15万元借予谭某,双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判决驳回了冉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