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旁堆竹片,代价一万二
张某驾驶摩托车在某公司堆放竹片的门前路段摔伤,遂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法庭。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后,张某获得了1.2万元得赔偿款。
2010年11月22日,张某驾驶摩托车,从屏山县龙华镇往沐川方向行驶。傍晚19时15分许,当其行至屏山县某公司路段时,因避让屏山县某公司堆放在道路上造纸原材料过程中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车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屏山县某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宜宾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13814.08元。
2011年1月24日,张某的伤情经过鉴定结论为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骨折,遗留右下肢功能丧失26%,评定为九级伤残。张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被告某公司在公路上堆放竹片所致,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851.08元。调解过程中,被告某公司对张某这一说法予以否认,但表示可以对张某予以适当补偿,经过一个小时的协商,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协议: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1.2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不仅系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侵权之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主管部门还可以依照《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