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据借款事实存在,法院确权判决偿还

  亲属之间借款往往不会立据,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马店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确定原被告应共同承担10万元债务。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均为大学毕业生,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为购置房屋共同向原告母亲借款10万元,于同日存入被告在农行某营业所开设的账户中,由于是女婿向岳母借钱,存在特殊亲情关系也就没有立据。2014年1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庭审理中,被告否认向原告母亲借款10万元,原告提供一份其母亲向被告索要借款的电话录音,录音内容明确显示双方谈及10万元借款一事,被告当庭否认电话录音中己方的声音,法庭向其明示可以申请对电话录音进行鉴定,其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后来在法庭向其询问借款日其存折上存入的10万元来源时,其也未能明确说明来源,鉴于被告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且又不能说明借款来源,法庭遂依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确认该借款事实的存在,因系夫妻共同债务,在作出准予离婚判决时一并确定由原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