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存款遭孙女偷取,状告银行索赔被驳回
贵港市港北区11岁小女孩盗取爷爷的存折、密码,与同学一起到银行取款2万多元,用于购买衣服、手机和网购消费。家人发现后,以银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取款,导致存款被冒领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1岁女孩盗存折取款挥霍
现年11岁的李小琪(化名),系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学学生,父母均外出打工,她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老人对她十分宠爱。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小琪不喜欢读书,小小年纪就贪玩,爱享乐。
李小琪与黄静(化名,12岁)是同班同学,两人十分要好,经常玩在一起,总想找点钱来潇洒。在黄静的“指点”下,李小琪在一次与爷爷李中兴去银行取款时,偷看了爷爷输入的密码,并把密码记在心上,准备偷存折自己取钱用。
2014年5月21日至6月1日,李小琪趁爷爷不注意,将爷爷存放在家中抽屉里的存折偷拿出来,与黄静一起先后7次到建设银行贵港市分行营业部柜台分别取款600元、3300元、3000元、4000元、2000元、5000元、7000元,合计取款24900元。6月20日,李中兴的妻子发现存折里的钱被人支取了2万多元,遂向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经过侦查,发现报案人的孙女李小琪及其同学黄静有极大作案嫌疑。于是,民警分别对李小琪、黄静作了询问笔录。讯问中,两个小女孩对偷存折取款249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黄静得存款17050元,李小琪得存款7850元。两人称,所取款项已全部用于购买衣服、手机,以及网上购物消费,钱款已经挥霍贻尽。
事发后,黄静的父母退还了5324元,对余款11726元表示“无力偿还”。尽管李中兴不停地追讨,但黄静父母不再理会。
吃了亏的李中兴不甘就此罢休,在黄静父母身上追不回钱,那就向银行追讨。于是,李中兴一纸诉状将建设银行贵港市分行诉至港北区人民法院。
取5万元以下存款不需身份证
法庭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小琪与黄静属于未成年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其取款行为是否有效?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是否按照行业规定,对取款人尽到了审查核实的义务?
李中兴认为,11岁的李小琪属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工作人员为她办理取款业务,显然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辩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以下的,储蓄机构无需查验取款人身份证件,只须凭存折、密码即可付款。因此,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也就是说,客户提取5万元以下的存款,银行不需要核对取款人身份,凭存折(卡)和密码即可支取。
李中兴未尽安全保密义务,对存折保管不善,且将自己的密码泄露,致使存折被孙女李小琪拿走,并凭密码取款,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李小琪、黄静取款数额未达到5万元,银行无需核对李小琪、黄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凭存折、密码即可付款。
李小琪、黄静取款时均已满十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她们的取款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银行工作人员为取款人李小琪、黄静办理取款业务,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违反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符合交易习惯,不存在过错。为此,港北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中兴诉讼请求。
储户应妥善保管存折防止密码泄露
家中存款被11岁孙女盗取,银行不承担责任,老爷爷咽不下这口气,他说,银行这样规定不是“霸王条款”吗?
对此,主办法官解释说,银行规定不算“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李小琪、黄静在办理取款业务时熟悉取款流程,她们的取款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其取款行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李中兴与建设银行之间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储户的义务是保管自己的存款凭证及取款密码;银行的义务是在取款人提供真实的存款凭证及正确的取款密码时履行支付义务。由此可见,银行在办理取款业务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而致储户存款被冒领,这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时,银行柜台人员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5万元以下的取款则不需要核对身份,凭银行存折(卡)和密码即可取款。
李中兴对存折保管不善,被孙女李小琪拿走并凭密码取款,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李小琪、黄静每次单笔取款均未达到5万元,银行按照规定无需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没有违反金融管理和法律规定,对李中兴的存款被冒领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银行储户应妥善保管存折,防止密码泄露,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