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一辆车为何开两张票
被查单位:河北省邯郸市某汽车销售公司。
稽查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国税局稽查分局。
违法案情:某汽车销售公司,主要销售捷达等各类轿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为当地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2002年3月,丛台区国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最多的是价格在十万多元(含税价)的“捷达CI”,而价格13万多元的“捷达前卫”只销售了几辆。出于对汽车的了解,稽查人员知道,CI是捷达老款车型,多用于出租车,而邯郸各出租车公司并未更换捷达车型,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夏利、大发。而价格13万元的“捷达前卫”才是主流车型。通过核对其库存账,并与实际库存对照,检查人员终于发现了其中的秘密:该公司采取开两张票的形式,将价格13万元的“捷达前卫”开成10.5万元的“捷达CI”和2.5万元的收据。这样,销售方可少计销售收入而偷逃税款,而购买方则可根据发票的金额缴纳车辆购置税,从而少缴税款,造成了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双重流失。经计算,该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少缴税款合计27625.4元。
案件处理:该公司以开具两张票,即一张发票一张收据的形式,偷税27625.4元,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丛台区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限期补缴税款27625.4元,处以一倍罚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稽查建议:在对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核查时,应对其销售的各种车型有所了解,看其是否符合市场情况。密切注意有无以价格便宜的车型来取代价格贵的车型的情况,警惕其利用“双票法”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