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信资产拍卖有限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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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及买受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对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意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本规则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设计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原则上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中国沈阳市中级法院或沈阳市所辖区法院提出诉讼,或者提请中国沈阳市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委托规则
第六条委托人有义务就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指示。
第七条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筛选,有权决定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第八条本公司如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有怀疑,或对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
第九条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所有权人的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自委托之日起,至买受人接管之日止,为拍卖标的的托管期。若委托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托管的,则托管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以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委托人、拍卖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
1、委托人不得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
2、委托代理人须在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提供委托代理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以及本公司要求出具的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佣金
1、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拍卖标的的实际成交额5%的佣金(具体数额在《委托拍卖合同》中书面确定)。
2、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向本公司支付《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酬金和其他应计费用(保管费、税费、保险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拍卖收益支付
1、拍卖成交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司将拍卖收益扣除各项应计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2、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如拍卖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缴纳税金,则由为托人和买受人缴纳。如委托本公司代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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