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农民工就业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概况起来可以分为公共就业服务、税费减免、就业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四大类。
一、公共就业服务
文件依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德政发〔2008〕19号)、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劳社〔2009〕3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18号)、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德人社〔2011〕50号)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群体帮扶。
1、哪些群体属于困难群体?
就业困难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九类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卫生清洁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就业。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
2、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以农民工、就业困难群体人员、高校毕业生为主要服务对象,针对不同群体,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月等一系列就业服务活动。通过组织专场招聘活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为各类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等方式,有效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
3、就业失业管理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免费?
我省自2008年开始,推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国家推行了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于记载劳动者的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状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状况,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二、税费减免
文件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09〕9号)、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政策内容:
1、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2、税收减免。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3、税费减免政策
税费减免政策享受的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就业资金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财社〔2009〕27号)
政策内容:
哪些补贴项目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县(市区)根据失业人数和就业任务和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补贴项目的支出。
1、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符合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条件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实际就业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高于120元的标准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2、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在我市61家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培训,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其培训和就业状况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和培训成本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元。职业培训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3、社会保险补贴。
什么情况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及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含采用劳务派遣形式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哪些属于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存档案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向所在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怎么计算的?
对在政府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适当额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提供免费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四、小额担保贷款
文件依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09〕9号)、关于印发《德州市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德财金〔2010〕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1〕7号)
政策内容:
1、个人创业贷款。
哪些人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及期限是多少?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额度上,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5万元之内;对前景好、见效快、风险小、信誉好,带动就业在3人以上的妇女创业项目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人均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2、小企业贷款。
小企业贷款额是多少?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财政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是利息是多少?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微利项目,自2010年7月1日起,借款人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农民工进城务工应注意哪些事项?
1、求职者应首先选择到当地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求职,此类机构免费为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到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求职时,应到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以防上当受骗,缴纳相关费用时,应注意索要和保存相关票据。
2、到用人单位面试或求职时,应注意该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即单位具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免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到建筑工地务工时,要查看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3、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收集或保存有关资料或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厂卡、种类收据、工资条或工资欠条、考勤记录、辞退通知书等,以避免发生纠纷时无从举证。
4、想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可到正规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农民工技能培训。
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能否扣留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留其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不得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用工担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工作更应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对于因工资支付,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决定不服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