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伤者不配合能不能结案

  如果伤者不签字或借口推脱,致使案件无法结案,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未结案为由称无法办理理赔。其实即便伤者不配合也没关系,可以找交警进行调解,如果交警处理不了的话,一年后凭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结案就可以了,因为人身伤害诉讼有效期只有1年,而保险公司赔偿失效是2年。

  如果双方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对方配不配和都不要紧,只要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法院就可以照常进行宣判,而且宣判后对方就必须执行。最和谐的办法就是与其协商,要求伤者配合,共同找保险公司理赔。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