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控告书怎么写?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住所地沙坪坝区歌乐山正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芬,主任。

  电话:6534354665311849

  被控告人唐某某,重庆市某某区北城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

  被控告人张某,重庆市某某区兴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案由和控告目的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21日,控告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歌乐山镇基金会)与张国顺订立了一份借款合同,由歌乐山镇基金会向张国顺提供贷款人民币130万元,并由被控告人张某(张国顺之子)以其持有的重庆市某某区江北城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江北基金会)的面额为130万元的股金单作为质押担保。在订立借款合同前,歌乐山镇基金会到江北基金会核实张某所持股金单的真实性时,江北基金会向歌乐山镇基金会出具了存款单(折)质押借款证明。于是,歌乐山镇基金会依照合同放款于张国顺。

  合同期满后,张国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在催收借款过程中,歌乐山镇基金会查明张某是使用的一张虚假的股金单作的质押担保。而江北基金会主任唐某某在明知张某在其处根本未存有130万元股金的情况下向歌乐山镇基金会出具了存款(折)质押借款证明,从而直接导致了歌乐山镇基金会巨额贷款的流失。

  张某使用虚假的股金单作质押担保,唐某某出具虚假的存款单(折)质押借款证明,两人合谋诈骗了歌乐山镇基金会的130万元的贷款,诈骗数额巨大。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向你局提出控告,要求对张某和唐某某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依法惩处。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歌乐山镇基金会与张国顺签订的借款合同1份;

  2、江北基金会向歌乐山镇基金会出具的存款单(折)质押借款证明1份。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控告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张德芬

  1999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