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规定是怎样的
首先明确的是,医院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和法院的副卷是一样的,也是不允许患者查看和复的,患者可以要求复印病历,但是仅仅限于客观性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日志、体温单灯这些资料,讨论记录、会诊记录这些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允许患者看的,那么有人就会问了,这些东西不让患者看,患者怎么知道有没有问题呢,小编在这里说句不该说的话,这些东西太专业了,给你患者看也看不懂,不给换着看,这些东西有人是可以看呢,到底什么时候那些人能看,下面小编接着给大家讲。
主观性病例资料,因为专业性比较强,一般在患者觉得对治疗有疑问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候,可以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查看,所以说不是不让看,是不让不专业的人看专业的东西。
那么对于患者的客观性病历,患者去复印需要走哪些手续和注意事项呢,现在的医院,对患者的复印病历都提供了很快捷的渠道,很多地方带着身份证就可以去复印,这块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患者去复印病历,医疗机构是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这里要注意的是,复印的时候,患者是需要在场的,而且复印完后,病历上一定要加盖上医院的章,一般都有病历专用章,就像你去银行打印银行流水是一样对的,加盖公章才显得正规,才能作为依据使用。
当然,作为医院,患者多,复印病历的人也就多,医院也不能白复印,毕竟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按照规定是可以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这个是有当地定的,医院也不能乱收费。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3)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病历复印制度是指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其所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施行的医疗机构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为患者提供病历进行查阅、复制及封存的制度。
1、复制病历的权利主体: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