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福建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9年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96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96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50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662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职工平均工资25702元/年;
四、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
以上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一、按经济类型分
国有单位33097元/年
城镇集体单位22108元/年
其他单位22205元/年
二、企业、事业、机关
企业23804元/年
事业31422元/年
机关34587元/年
三、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农林牧渔业16768元/年
采矿业23877元/年
制造业20445元/年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0196元/年
建筑业24268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4086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8671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24876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17491元/年
金融业65119元/年
房地产业30601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3864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7450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3854元/年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22645元/年
教育31811元/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990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0059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4761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