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机下车被撞亡,三责险赔付引争议

  “交强险”对于广大司机朋友来说可能并不陌生,它为交通事故的事后赔偿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并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日前,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争议的案件:高速公路上,货车突发故障,驾驶员章某下车查看,人站在车与高速公路护栏之间,就在这时,后方车辆追尾,章某受挤压致死。

  意外发生后,章某的司机身份在保险理赔时遇到麻烦,保险公司认为章某是“车上人”,家属却认为他是“车下人”,这一上一下,理赔数额相差数十万。法院将如何认定?

  命断高速路

  “驾驶员身份”理赔遇麻烦

  章某是某物流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经常会驾驶公司货车跑运输。今年1月3日,章某和同事王某一起运送货物,货车意外在高速路上出了故障,为了查明故障原因及向过往车辆求救,章某从车上下来,跑到大货车右侧靠近高速栏杆的位置进行查看。

  谁料,就在这个时候,后方一辆同样型号的货车径直撞了过来,两车发生碰撞后,站在车旁的章某被挤压致死。

  意外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八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宁连公路行驶过程中,在距离前车较远时已经观察到了这辆违停货车,虽主观上意识到了危险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当临近时,采取措施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章某、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故障后,占用部分行车道,未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放置警示标志以扩大警示范围,其违法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二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据肇事司机李某某交代,当时车之所以没刹住,是因为车子刹车不灵。因两车均已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后,章某的家人找到了其物流公司投保的天安财保某支公司索要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认为,章某是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虽然在车下死亡,但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其应为车上人员,不属于被保的“第三者”,根据相关规定,就算脱离了保险车辆也不能视为第三者,故应在车上人员保额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驾驶员是不是“车上人”?

  面对保险公司的说辞,章某的家人无法接受,在他们看来,章某作为驾驶员,确实是“车上人”,但事发前,章某人在车外,事故发生时,同样也在车外,对于这场事故,章某就是“车外人”,而非“车上人”。为此,章某的家属将两辆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肇事方等告上了法院。

  今年6月,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对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针对保险公司“章某系车上人”的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说明,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该规定,“第三者”应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而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事故发生时,章某站在货车右侧与交通隔离护栏之间,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上分析,其在事故发生时均处于车外,且章某对货车已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其行为无法干预该车辆的运行,相对于机动车其实际上已与一般行人一样均属于车辆以外的弱者。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章某在事故发生时相对于货车构成交强险中所指的本车以外人员,也构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在该两种保险中得到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两辆货车所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章某家属61万元、26.6万余元;肇事司机李某某赔偿章某家属1.7万余元,肇事车车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