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美籍华人在江苏遭遇车祸,赔偿标准视同中国公民

  原告李女士是美国某商务公司的高级主管,拥有美国国籍。2003年8月,李女士应公司指派到南通市考察投资项目。李女士因不熟悉中国交通规则,站在公路车道内等候出租车时,不幸被季某驾驶的正在倒车的货车撞倒,导致骨盆和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后因需要又转至上海某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用去各项费用12万余元。

  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对李女士在上海治疗期间的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讼至法院。原告认为自己是美国公民,享有高级医疗待遇是合情合理的。被告则辩称事故发生在我国境内,应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所住贵宾病房和所用名贵药品费用依法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并没有针对外国人的特殊民事赔偿法律,在赔偿标准上仍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李某的赔偿只能享受我国公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