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五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处刑罚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6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作出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茆某某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徐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6·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作出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茆某某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茆某某、朱某某违法所得162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茆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系共同犯罪。本案虽因及时发现并处置得当而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本案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损失达30万元以上,故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所负责的响水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医药中间体过程中,产生有毒化学废弃物,主要成分为二硫化碳,有刺激性臭味,可因中毒造成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为处理该废弃物,响水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先与连云港铃木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处理废弃物的合同。后因该批废弃物不易燃烧,处理成本较高,连云港铃木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遂安排被告人徐某某通知响水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停止该笔业务。后被告人徐某某、茆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为了赚取非法利润,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是有毒化学废弃物且自身无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底,由被告人徐某某、茆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支付162120元费用,从该厂拉出近90吨有毒化工废弃物。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批化工废弃物抛洒在东海县曲阳乡、安峰镇及沭阳县茆圩乡境内。经称量该批化工废弃物抛洒在东海县境内共计66.33吨,抛洒在沭阳县境内共计22.6吨。该批化学废弃物因被及时发现并处置,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经价格鉴定,处置此废弃物所需的合理费用为355720元(此费用不包括前期打捞处置所需的人工、吊车、购买防护用品等费用)。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费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响水县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共支付处理费用489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