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管辖权规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受的冲击
首先,网络的开放性使任何人几乎不经任何审查就可以获得交易资格,进入交易之中,交易双方如果不经过事先的声明,几乎不知道对方是谁,住在哪里,更不用说获知对方的公司组织、信誉度等进一步的信息了。其次,现代的高技术带来的网络的方便性使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快速的接入网络从事交易活动,用几台笔记本电脑就可以建立一个移动的电子交易场,并不需要一个传统规则常用以确定管辖权的固定稳定的营业场所。第三,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快捷的交流平台,交易双方无需旅途劳顿就可以与万里之遥的人进行交易,使那种传统的谈判、缔约方式成为了历史,也使缔约地这一概念难以在电子商务中适用。最后,网络的虚拟性甚至在一些交易中(如不涉及现实物交付的电子商务中)交易物品的虚拟性,使人们难以知道他们所购买的物品是存放在何处,他们又是在何处交付了物品。举个极端而又很平常的例子:两个仅仅是在网络上有联系的人要进行软件交易,一方是软件开发者,他在火车上使用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的方式与对方订立了软件买卖合同,并通过网络将软件传送给对方完成了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产生纠纷,我们通过何种方式确定管辖的法院呢?住所、缔约地还是合同的履行地?
总结而言,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传统的管辖权确定规则正受到如下的冲击:
1、当事人住所地、营业地或户籍地的不确定及其与电子商务活动的联系弱化;
2、合同缔结地的缥缈;
3、虚拟物的出现挑战物之所在地规则;
4、合同履行地的难以确定。
在这种网络法律行为与那些传统的管辖基础失去了联系的情况下,如何将物理空间的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就成为一道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