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统计时间及贸易方式
1、海关进出口货物统计时间是以什么统计的?
我国进口货物贸易统计时间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我国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时间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统计时间均在申报日期和进/出口日期之后,因此可能出现跨月或跨年统计现象。进口货物放行日期是指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以后,对进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日期;出口货物结关日期是指海关审核确认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海关对舱单数据进行核销,现场海关监管部门完成结关作业,对报关单置结关标志的日期。
2、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有哪些?
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其贸易方式以海关监管方式为基础进行分组,分为以下19种:
(1)一般贸易;
(2)国家间或者国际组织间无偿援助、赠送的物资;
(3)捐赠物资;
(4)补偿贸易;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6)进料加工贸易;
(7)寄售、代销贸易;
(8)边境小额贸易;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租赁贸易;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或者物品;
(13)出料加工贸易;
(14)易货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
(16)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7)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8)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19)其他。
除此以外其他贸易方式均作为单项统计,不计入贸易统计范畴内。
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中的其他是指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各类企业以外的单位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列明的贸易方式不包括的货物。按其他贸易方式统计的货物包括:旅游购物商品(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公用物品;外国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用样品;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对台小商品交易市场货物;我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运回国的公务用品(包括运输工具);进口溢误卸货物;进口时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没收后通过拍卖处理的走私、违规货物;个人自用进口汽车;外国驻华外交机构转售给我境内非外交机构或个人的公务用品和机动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