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湘公交管[2007]284号

  关于公布2007—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7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2007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07—2008)

  序号项目标准(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504.6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389.81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69.30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13.05

  3、职工月平均工资1335.92

  4、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农、林、牧、渔业8610

  采矿业15605

  制造业1702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20412

  建筑业1369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286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2178

  批发和零售业17272

  住宿和餐饮业14437

  金融业25966

  房地产业1783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044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165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00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631

  教育1868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212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748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7991

  5、住宿费一般地区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30元/人•;天

  6、伙食补助费省内12元/人•;天

  外省15元/人•;天

  经济特区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8015.52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7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湖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93.5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04.26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990.7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77.38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1-59岁245870.8

  60-74岁12293.54×年

  75周岁以上61467.7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1-59岁78085.2

  60-74岁3904.26×年

  75周岁以上19521.3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8990.72×年

  农村居民3377.38×年

  残疾赔偿金

  对应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暂缺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