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法合同解除后果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享有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权,债权人只能就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解除合同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包括相对人的可得利益,这就涉及到享有解除合同法定权利的一方解除合同赔偿对方损失时,是否应该包括对方的可得利益。

  解除合同的,双方均负有返还对方的义务,除非返还不能,在一方未返还的情况下,相对方可否行使留置权,特别是在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主张留置或者抵销。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包括以下情形:管理人直接告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没有对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反应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进行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告知了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未按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视为解除合同。

  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3、出现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