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的特征以及我国的现实,我国工伤保险原则是:
(一)强制实施的原则。
即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均须按月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违者给予法律规定的惩罚。同时,研制出科学化、定量化、通用化的工伤评残等级表,作为国家标准颁布,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
(二)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原则对受保人给予物质上的充分保证,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疾病、失业等保险制度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社会化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社会化主要指三个方面,即范围的社会化、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范围的社会化已由强制实施的原则所规定,资金和管理的社会化主要指由社会公共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调剂使用工伤保险费用资金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对工伤保险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
(四)企业一方负担及差别费率的原则。
工伤保险个人不负担保险费,主要由企业负担,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尽管有的事故责任在劳动者本人,但工伤保险实行的目标是保障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对个人责任不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追究。而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职工权益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因此,出于工伤保险的实行目的,应在费率上体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奖优罚劣。
(一)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三)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四)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五)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一)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
(二)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进行工伤报销。
(三)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当然这仅是医疗费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金。
(四)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