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后探望孩子的规定,探望权有哪些特征

  离婚后探望孩子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具有的特征:

  1、权利主体的单一性。

  2、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如父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或者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而且这种情感具有人的伦理性。

  3、精神利益非财产性。

  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减轻伤害的功能,能满足子女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变得自闭抑郁,或者变成社会的问题少年。

  探望权包括的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为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4、探望权的恢复,即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和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