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失业保险的缴纳义务
个人失业保险的缴纳义务
个人保险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⑷失业人员出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
㈡职工个人的违法责任: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