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股权能否分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如果直接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但是,如果企业转让股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业务,可给予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三)企业转让股权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的转股操作涉及不同的税收成本,这里面涉及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可利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等等来享受免税安排。另外,对于企业股权收购方面,税法对收购比例与股权支付比例有明确规定,要想符合特殊重组条件,需要满足税法规定的要求,这样有利于企业转投节税。总之,企业转让股权时,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处理方式,降低税收成本。建议咨询税务专家了解你的详细情况后再做决策。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
1、自由转让为原则。作为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产生有其社会必然性:首先,能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其次,有利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公司做为独立法人,在其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其投资者不能抽回出资。罗马法谚说:“无论何人不负违反其个人之意思,留于团体中之义务”。在法律规制公司投资者不能抽回出资的前提下,立法者必须构建一套替代方案,使得投资者能够退出公司,避免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淆。这就是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予以明确肯定。
2、限制转让为例外。现代公司制度是建立在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之上,市场交易自由的过分强调,势必造成股东权利、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其他股东或企业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在坚持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某些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予以规制。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发起人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定性规定等等。
公司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而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股东转让股权的,不会涉及到公司债权债务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