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庭暴力,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
在传统家庭观念中,夫妻之间发生的冲突都是家务事,不允许外人介入,但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应予以制裁的违法行为。广大妇女群众应当主任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远离家庭暴力。
案例一:
女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
法律援助帮其结束噩梦般婚姻
近日,农民工余某来到河南商丘市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交谈过程中,身上带伤的余某时常掉眼泪,叙述也断断续续,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询问与倾听,情况渐渐清晰起来。
原来,余某与丈夫齐某从外地来到夏邑县打工多年,现暂住在夏邑县城关镇。丈夫齐某重男轻女,对生育了两个女儿的余某颇为不满,经常对余某拳打脚踢实施家庭暴力甚至限制余某的人身自由,夫妻关系急剧恶化。饱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余某多次找到居委会和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但收效甚微。多年来遭受家庭暴力,余某不仅身体受到摧残,精神也受到极大伤害,终于下定决心与齐某离婚。工作人员根据余某在夏邑县暂住多年且办有暂住证等实际情况,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了职业素养高、办案经验丰富的吴律师办理该案。
吴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着手展开调查,准备在收集余某丈夫齐某屡次实施家庭暴力相关证据后,起草离婚起诉状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余某虽然长期受到家庭暴力侵害,但她没有报警,没有验伤记录,这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吴律师通过对整个案情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后,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协调下走访了余某暂住的街道居委会,了解了周围邻居,获取了大量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为开庭做好了充分准备。庭审过程中,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齐某终于承认了错误。在法院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结束噩梦般婚姻的余某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对未来生活又恢复了信心。
案例二:
男子强奸12岁女恶性不改
遭家暴妻子杀夫获轻判
妻子举报丈夫强奸大女儿,丈夫刑满出狱后扬言报复并施家暴,妻子与二女儿将其杀死。日前,申请法律援助的妻子获得法院从轻处理。
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主任告诉记者,何梅(化名)1965年出生于黑龙江一个小县城,患有小儿麻痹症,她的丈夫张某立脾气暴躁、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样样不落。2001年张某立因多次强奸时年仅12岁的大女儿张某某,何梅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为了摆脱阴影,让孩子们健康成长,何梅带着两个女儿到哈市务工。2010年正月,张某立刑满出狱,何梅以为经过10年服刑改造的张某立会改过,能重新做人,在将大女儿送到外地后,何梅让丈夫到哈市团聚。
张某立仍对妻女当年的举报怀恨在心,多次向何梅追问大女儿的下落,声称要报复她。由于何梅没有将张某某的下落告知张某立,张某立经常打骂何梅,甚至扬言要强奸二女儿,杀了何梅。张某立回家的5个月里,何梅肉体上受到折磨,精神几近崩溃。
2010年秋天,腿脚不便的何梅在二女儿的帮助下杀死了张某立。死者张某立系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致严重脑损伤致死,肝组织检出毒鼠强成分。
在接到何梅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后,道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先后找到了何梅的同乡了解情况。律师收集到了张某立母亲口述要求宽大处理何梅的证明,何梅所在村村委会及包括被害人近亲属等众多村民也联名提交信件,请求宽大从轻处理何梅。
法院开庭审理时,律师发表了以下几条辩护意见:被害人张某立对何梅及其子女施加的家庭暴力行为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何梅是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并多次受到被害人生命威胁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自身及子女的人身安全,不得已采取“以暴制暴”,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理应从轻判决。被告人何梅具有准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梅已得到被害人母亲及亲朋好友的谅解,被害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都要求对何梅宽大从轻处理。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宣判何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处何梅的二女儿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