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遭遇家庭暴力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申请人刘女士于2016年7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提交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照片、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经审查,申请人刘女士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为再婚,现五十余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和矛盾,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其中,三日前,双方发生争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致申请人受伤,报警并到医院就诊。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刘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刘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张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