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暂不办理新加坡公民来华收养公证的复函

  广东、海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粤司公字(1992)63号《关于新加坡籍人收养中国小孩申办公证事的请示》和海南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关于涉新加坡收养公证事的请示》均收悉。由于新加坡法律和我国收养法存在法律冲突,我司已于去年口头通知办理涉外收养较多的省,暂不办理新公民来华收养子女公证。目前我司正通过新加坡驻华使馆与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这一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在两国政府部门未正式商谈并取得共识前,仍暂不办理新公民来华收养公证。

  请转告所属办理涉外关系横的公证处,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他国家的涉外收养,仍按我部1992年3月18日明传电报通知的规定,由收养人或送养人将申办公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寄送我司,待我司审查后,指定公证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