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符合规定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
(四)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一)、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二)、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三)、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四)、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五)、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