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给其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一)交接前如果成立清算工作小组的,在交接时让相应的清算工作小组成员参与交接。如财务小组成员接受财务资料、资产小组成员接受财产等。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避免交接人向管理人交接后,再由管理人和有关清算小组成员之间重复交接的工作。

  (二)原法定代表人印章遗失、无法找出破产企业物品或资料的,应当书面说明。在移交中,往往出现移交人不能交出应交接的财产、物品或资料的情况,具体原因包括有关物品或资料遗失、被盗、毁损等。对于不能交界的情况,管理人应当要求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据、线索,以明确责任并有利于管理人向有关人员追索。

  (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接管,主要是接管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于不动产相关的协议(如租赁协议)。对于权属范围不清、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未登记的财产,管理人应及时确权或登记。对于闲置的、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不动产,如果案件处理周期比较长,可以在不影响最终变价清算的前提下对外出租,以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四)对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用品、存货(包括企业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于流失的动产,管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盘点并编制上述财产的盘点表,也可以采取集中、封存等方法进行管理。对于季节性、易损、易腐、易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以及其他不适合长期保管的商品,应当及时变卖。管理人的处理方案,要向法院报告,申请法院许可进行变现。

  (五)管理人对所接管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六)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果不依法登记或者不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

  (七)对于现金等可以由管理人确定的会计等专业人员负责保管和核算,并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对于银行存款,可以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并应当注意有无资金挪用、非正常支出和不明去向等情况。

  (八)管理人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企业商号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调查了解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必要时应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确定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对于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无形财产,应当及时依法确定权属。

  (九)对于出资形成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其作为出资人的权利。

  (十)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的印章、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时,应当要求交接人出具《交接事务承诺书》保证其对所移交资料等的无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要求其签名确认。

  (十一)为避免无法预见的损失,管理人可以根据要求,为有损失风险的财产购买必要的保险。

  (十二)管理人对于财产、资料、业务额询问权。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收仅仅是外在现象,其目的是要清理资产、摸清债权债务,这就需要对破产企业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除接管企业外,还必须重视对原工作人员的询问。管理人在与破产企业的员工对话前,必须确定询问目的并草拟好详细的询问提纲,突出重点,以便在谈话过程中有的放矢。询问完后,要双方签字。如果管理人询问的人员拒绝回答,那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十三)交接后管理人应该采取的紧急措施。

  法律名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这种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