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读广告发布的具体标准

  对于少数涉及人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商品,国家规定了它们的具体发布标准,在发布时,须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主要有药品广告、农药、兽药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烟酒广告、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等。

  关于药品广告,《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7号令公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

  (1)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置的制剂;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2)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3)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商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4)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5)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6)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7)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8)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容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9)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10)药品广告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的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11)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12)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13)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关于农药广告,《广告法》规定,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还规定,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不得有农药单位、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等。

  关于兽药广告,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规定,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关于医疗器械广告,《广告法》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关于烟草广告,《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199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修订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等。

  关于酒广告,《广告法》规定,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混淆的用语。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9号令公布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饮酒的动作;未成年人的形象;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等。

  关于食品广告,《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混淆的用语。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2号令公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关于化妆品广告,《广告法》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混淆的用语。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2号令公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夸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