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子证据的效力,始终是个难题

  电子证据在现在的官司中出现得越来越多:通话录音、QQ聊天记录、短信,还有现在的微信。

  今年2月4日,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里,第116条首次明确规定,录音、音像等视听资料以及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短信、博客等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

  不过司法解释明确的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具体如何保障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依旧是难题。

  因为很难证明这些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真的有,还有制作出来的,是原本如此,还是后来篡改。因此法院在对电子证据的采信上非常谨慎。

  在法院审理中,能够获得采信的电子证据,一般是对方承认的,或者从运营商那里调取的原始证据,还有一种比如电话录音,要经过公证的。

  像这个官司之所以老陈的短信能够获得认可,关键在于老徐承认了短信的真实性。

  法庭遂判决老徐确有借款,在判决生效日10日内,返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媒体询问了公证处工作人员,他们说现在如果有用户仅仅拿着短信来公证短信的真实有效性,他们是很难对此进行公证的,因为公证处也无法核实短信是真实有效未经编辑的。

  倒是媒体曾经多次报道过的杭州一家致力于电子证据保全的科技公司,在推出电话语音公证,下一步将推出的服务就是短信保全,其原理是这家公司、公证处以及电讯运营商三方合作,在短信生成的那一刻就保全下来,也就是说保全的是短信发生时留存在电讯运营商这里的原始数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后台调取并公证。这样再递交到法庭,那就牢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