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研究回顾①——兼对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评析

  一、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演变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是在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第5条授权后实行的。最初,美国政府承担了农作物保险计划的所有行政费用和运营费用,并投资了2000万美元用于启动小麦保险。由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很高,很多农户不愿意参加保险。1939年全国只有13%的小麦种植户参加了保险(完全自愿)。参保农户数量很少,导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CIC)的经营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在随后的40年里,联邦农作物保险的业务规模很小。到1980年,农作物保险的开展范围仅限于全国50%的县和26种农作物,只有2600万英亩土地投保(Chite,1988)。

  为了提高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美国联邦政府分别在1980年、1994年和2000年三次修改了农作物保险的相关法案,不断提高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率,鼓励农户参加农作物保险。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进行更进一步分散的渠道,需要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的完善。从中国农业保险试点看,地方政府将会成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导力量。然而,中央财政支持体系的完善将极大地改善农业保险试点的制度环境,激励地方政府推动农业保险试点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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