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研究:地方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作用(4)

  加强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作用

  (一)端正思想认识

  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渗透在保监会系统对保险公司全系统的监管中,既体现在保监会对保险总公司市场准人、产品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资金运用等项目监管中,也贯穿了派出机构对保险分支机构市场准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业务经营、财务合规性等项目监管中;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过程性的而不是结果性的监管工程,它不仅仅是计算几个数据、编几张报表、测算—个额度的事情,而是贯穿在保险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每一个环节,是——项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监管。

  (二)提高监管能力

  首先要扩充派出机构监管力量,设置偿付能力监管岗位,加强培训、提高监管干部素质;建立专门的监管队伍,研究偿付能力监管,熟悉监管政策:对分支机构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从监管的角度将各风险因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进而实施监管措施。其次要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通过保险分支机构数据导人,实现监管计算与分析自动化,减少手工报送过程中数据的失真,及时掌握经营分支机构有关偿付能力的业务、财务状况,提高风险监测能力和监管效率。再次是建立健全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结合派出机构的监管特点与地方保险市场特点,出台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三)建立预警系统

  派出机构在保监会的职责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为依据,对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测,选取如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险种组合变化率、短期险赔付率、退保率、应收保费率、平均费用率、风险保额增长率等具有前瞻性和预警性的指标,建立科学的数理模型,量化风险,建立预警系统,对指标进行预测性分析,动态地监控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动情况,及时监测出偿付能力风险的变化,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切实提高监管效率与监管效果。

  (四)加强现场检查

  偿付能力监管并非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它是和行为监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偿付能力监管是建立在数据分析基础之上的,要保证监管实时有效,必须保证保险分支机构汇总的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目前,保监局的非现场监管数据基本上都来源于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而系统数据都是由各总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有必要加强基础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一是核实系统下载的统计数据与保险分支机构实际财务数据的一致性,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口径的准确性二是检查分支机构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对接情况,防范业务经营失去财务的监督(如坐支、撕单、埋单等违规行为),确保业务核算全面性;三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统领,对分支机构擅自扩大保险责任、违规降低费率、突破附加费用率等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业务风险点进行检查,促进公司偿付能力的稳定和提高。

  (五)构建沟通机制

  偿付能力监管,需要在派出机构和保监会、保险公司总公司之间构建一个长效沟通机制,以实现偿付能力的实时动态监管。首先,要建立保监会系统联动机制。一方面保监会应及时向派出机构通报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便于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能够有重点地对有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分支机构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派出机构要将在对保险分支机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影响偿付能力因素的重大事项和异动情况及时报告保监会,为保监会有效预警处理创造时间。其次,要建立派出机构与保险公司总公司的对话机制。派出机构要将日常监管中发现分支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通报其总公司,督促总公司在内控制度、管控机制上“追根溯源”,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力度,为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管提供更为坚固的基础。再次,要建立派出机构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机制。派出机构要适时披露各保险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信息,借助舆论宣传,让投保人真实全面地了解各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而对偿付能力强弱作出判断,帮助其选择保险人。通过新闻舆论的监督,形成舆论压力,促使保险分支机构采取更加审慎的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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