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适用自认的情况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以上事实或者诉讼,或关乎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关乎人民法院审判权利的独立性,因此排除自认规则。防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一)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二)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三)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四)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