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鉴定结论证据效力都有哪些

  鉴定制度,中国早在睡虎地秦简中就已有记载,西方在罗马法中也已开始出现。到了近代和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鉴定在诉讼中已被广泛采用。它在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帮助侦查、审判人员判断案情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会计鉴定,刑事技术和其他种种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我们知道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必须遵循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现有仅存关于鉴定结论效力的论著,大多是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开来论述的。通过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比较,即分别从主体职能的界定、质疑程序、证言的审查和采信三方面来界定,可以总结出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据效力的一般规定,即

  1、专家证人或鉴定人对其出具的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

  2、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

  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