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与诉讼请求的承认

  从广义上说,当事人承认,包括当事人对事实主张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但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已经不属于证据法上当事人承认的范畴,而是属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对事实的承认通常称为“自认”,对诉讼请求的承认通常称为“认诺”。

  两者的区别首先在于承认对象不同。其次,承认的主体不同,对事实的承认,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出,只要一方当事人主张了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的需要负举证责任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表示承认。但对诉讼请求的承认,永远只能由被告向原告作出。再次,基于诉讼的原则不同,对事实的承认受证据法上关于证据效力规定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对特定事实主张认识一致,对承认方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不需要法官行使裁判权予以判决。因此,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事实认定权,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受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双重调整,是当事人根据处分原则和权利自治原则所行使的处分行为,它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没有争议,需要法院行使审判权加以确认。因此排除的是法院的法律适用权。最后,承认的效果不同,对事实主张的承认,在诉讼上能够产生免除事实主张者举证责任,同时对法院产生拘束力。法院应当采纳它作为判决的根据。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也同样能够产生拘束法院的效力,只是诉讼请求的承认要求法院据此作出于承认者不利的败诉判决。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年口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③《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21、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二十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十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时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杏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