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报安全事故每次不得超过几小时,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上报安全事故每次不得超过2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安全事故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报告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对伤者及时医治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交事故经过报告。

  2、接待举报:对前来举报事故单位的要热情接待,详细登记,对企业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事故报告。

  3、事故调查:要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责成事故单位将工商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事故经过报告等材料上报调查组。

  4、事故调解:对未造成伤残等轻微工伤事故,经过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安监部门予以调解处理、签字备案,减少诉讼程序;

  5、事故处理:安监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