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罪附带民事可以吗
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民事赔偿义务人,如果不是,主体对不上,就不能附带。
例如:刑事被告人履行单位职务行为过程构成本罪,那么民事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而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该案就不能附带民事诉讼。
例如:刑事被告人是个体老板,那么他也是民事赔偿义务人,该案就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
(一)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要认定何谓重大责任事故。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认定该罪的主体,即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1、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2、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3、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