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期限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期限是: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