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除工程合同的条件

  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解释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2、进行可行性研究;

  3、订立勘察、设计合同;

  4、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