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
滨州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全市范围内以盲人就业为主的按摩机构所构成的保健职业,不包括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各地残联要依托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印的统一教材,对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大力支持残联举办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工作的开展。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技能鉴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盲人申请从事保健按摩工作必须持有下列证件或证明:
(一)本人身份证(外来人员须持暂住证)
(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八条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个体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领《山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申请表》:
(一)从事保健按摩服务的人员中,盲人(含低视力)必须达60%以上(含60%)。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三)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
(四)建筑物的消防、照明及安全设施符合要求。
具备以上条件者凭当地残联核发的《山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手续。
第九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个体经营者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经营执照,不准无照经营或无证上岗。
第十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个体经营者因故终止营业时,应报当地残联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减免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各级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为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等提供服务,应按国家的收费政策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盲人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扶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应开设盲人保健按摩站(点),安排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应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健身、美容美发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场所优先安排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就业。用人单位如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各级残联负责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年检。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依法对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实施治安管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盲人按摩个体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重新申请《山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办理开业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