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强化我国教育法治
中国入世,对教育法治是严峻的考验。教育法治涵盖教育立法、执法、守法及教育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是我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竞争的先决条件。加入WTO,又促使我国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和守法,增强教育法律监督,强化教育法治。
(一)教育竞争必须有法治的保障
加入WTO,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将发生重大变化,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教育入世,不只是要求我国在教育服务的四种模式上作出承诺,同时我国也赢得了本国教育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可以最大限度的吸取国外的教育资源。在WTO同一平台上,所有成员国都要充分遵循和利用规则,兑现承诺;而又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去争取本国的最大利益。这必然存在激烈的竞争,实际上也是教育的法治水准的较量。入世对我国教育法治是一个新的内容,对教育法治进程是一个极大的推进。目前,我国教育水平不高,教育法治更显其弱,受到入世的重大考验和挑战。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必须将教育纳入法治轨道,建立教育竞争的良好秩序,做到有法可循。国际上,有WTO教育法则的约束,相应地在国内则要加快教育法治建设,增强教育法治意识,加快立法,将教育置于完善的法治之下。加强教育法治,发挥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不仅约束教育活动和行为,同时,这也是我国教育的保障。
(二)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才能真正保护我国的教育主权
加入WTO后,如何保护好我国教育主权,是一些人担心的主要问题。我国加入WTO承诺的是有条件的开放,WTO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些规则方面能享受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作出可承受的开放,这是我国教育的第一道防线。我国教育作出了具体承诺,这是对我国教育主权保护的第二道防线。尽管我国教育的开放是约束性的,但加入WTO对我国教育的影响仍有双重影响。加入WTO以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必将越来越快,逐渐开放教育市场是我国教育的发展趋势,开放的约束性方面也将逐步减少。我国加入WTO这个国际组织,遵循的是WTO国际规则,显然也必须用规则来保护我国的教育主权,唯有加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早日实现教育法治化,才能使我国教育主权不受损害,最终也就保护了我国的教育主权。总之一句话:法治才是保护教育主权的最坚固的防线。
(三)提升我国国际教育规则意识和遵循水准
我国教育法治经受了文革时期的磨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真正发展,逐步恢复了生机。1986年4月12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个时期教育法治建设有了进一步发展。其后,我国确定科教兴国战略,人们教育法治观念及教育法治建设的意识逐渐增强,教育法治建设走向构建教育法治体系的阶段。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我国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1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国务院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法规;地方教育立法也取得较大进展。教育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教育法治观念的加强,执法力度加大,为教育改革与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促使教育尽快与国际接轨,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对我国教育法治进行纵向比较,的确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教育法治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国教育法律不完善,空白点较多,有法不依的现象严重,执法力度不大,执法监督更是不完备。特别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如何遵守WTO国际规则,建立健全本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何用本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去规范、体现WTO国际规则中的市场准入原则等问题都尖锐地提了出来。遵循国际规则,直接对我国教育法治产生影响,我国教育法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迫在眉睫。
加入WTO,要求我们迅速转变教育观念,尽快与国际接轨,置教育于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中,其一要开阔视野,改变旧的思维方式,具有国际规则意识。尤其要改变囿于本土的狭隘的教育思想,这种思想观念势必导致对本国教育的发展和变化,只着眼于纵向比较,害怕甚至拒绝横向比较。WTO将教育列入服务贸易之中,教育虽不是经济贸易本身,但它同样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我国对于WTO规则的执行,不仅受到国内日益健全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强制力约束,同样也受到WTO国际法律规则的约束和WTO成员国的监督。因此,我国要尽快填补教育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建立健全教育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执法监督,最终完善完备教育法治。其二要提升我国遵循教育国际规则的水准。入世后,我国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遵循WTO的国际教育规则,与国际接轨。我国要与WTO成员国一起实施国际教育规则,规范我国教育的国际贸易,保障教育在国际竞争中,逐步达到法治的高水准。
(四)遵循WTO规则,调整国内教育法律法规
我国承诺,入世后对法律法规进行整理,我国己废除了许多不适用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也同样需要整理。教育法治建设,要充分考虑入世后,我国国际地位发生的变化和WTO规则的要求;充分估计开放教育市场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法规监督等各方面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国内教育法治体系,将教育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
加入WTO后,我国教育面临许多新问题。首当其冲的应是教育法治问题。教育入世,对教育法治的影响最直接、最显著。按照WTO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要进行全面的审定和修改,教育法律的空白要尽快填补,教育法律法规的废、改、立问题成为当前紧迫的任务。另外,教育资源配置问题。加入WTO,是我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有利时机,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为本国教育服务,实现我国教育的规模效益,集中优势力量参与国际竞争,有效地抵御国外不利因素的侵袭,形成科学的有效的我国教育发展资源的体系。还有,民办教育的问题。民办教育的形式,商业化运作的成份较重,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兴起,是民办教育发展的良机,国外教育机构进入中国,是民办教育发展又一次机遇。我国民办教育将遇到平等的法律地位问题、国家对民办教育文凭的认可问题。
为了很好解决我国教育可能面临的问题,我国可以采取如下的几项措施:在宏观上,增强教育法律法规意识。将教育视为全社会的事业,在教育服务国际贸易这个大背景下发展本国的教育。加快教育立法,建立健全教育法律制度,做到教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现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存在的许多空白要尽快填补,以体现入世后的教育发展需要,形成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我国还要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就我国现有的教育法治而言,违法、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严重,侵占教舍、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教育执法力度较之经济领域更显不足。我国要强化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做到违法必究。形成监督保障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队伍。在微观上,遵循WTO通行规则,加强教育服务国际贸易竞争力,提高教育质量、改善教育服务,扩大教育国内外市场,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为了我国教育加入WTO后的发展需要,我们应培养精通WTO规则的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对教育市场的开放,按照我国的具体承诺去运作,辨清教育市场开放的划分,区分开放与不开放的领域;掌握开放的尺度,区分我国教育在开放四种形式上的承诺。在填补教育法律空白的基础上制定教育运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