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应松年:行政许可应出言谨慎

  本报讯(记者张实秋)“尽管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还不完善,但任何一部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都会有一些需要改动的地方,国家赔偿法的最大成就就是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昨日,在“行政法专家论坛”上,我国行政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如果一个正常人都能够看出的问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却看不出来,由此造成的后果,理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开工厂的王某想在厂内打一口井,于是王某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而主管部门却迟迟不予答复,无奈之下,王某以行政不作为将该主管部门告上了法院,法院却以没有给王某造成损失为由,将其诉讼请求驳回。对此,主管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打好井,王某的工厂就无法正常运作,工厂的闲置就是王某的损失。”应教授说,主管部门的做法实际上给王某造成了一定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先由国家赔偿,随后行政机关可再追究工作人员相关责任,但工作人员必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教授说,如果申请人自己伪造材料递交给许可部门,给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还是应当由国家先赔偿,然后再追究当初造假人的责任。只是目前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还较笼统,因此很多当事人都无法获得合理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也认为,通过讨论,的确发现了行政许可和行政登记中的一些问题,“一个是立法方面,以后在立法方面应当更为细致,同时,还要注重立法以后的评估,让法律在实践中得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