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救灾款物发放分配环节的监督管理
今年以来,我们国家一些地方自然灾害连连,先是南方大旱,接着玉树地区强烈地震,紧跟着广东、赣南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国家以及全社会的救灾款物也在源源不断地投入灾区,各地政府在对救灾款物转移、拨付环节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更应加强救灾物资流程末端环节——发放和分配工作的监督管理。
这是因为在这个环节由于监督制约机制的弱化,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如,账目混杂情况、以至于个别地方出现将救灾物品暗中调换,以次充好,虽然数量相符,但发到灾民手中的已是破旧的衣被及过期变质食品;有的没有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而是将救灾款物用于本应属于社会福利救济的五保户、残疾人以及福利院等地方;也有的地方基层干部由于工作不细致,害怕得罪邻里,不能够实行重点救助,而是采取将救灾款物平均发放形式,从而使个别重灾户失去了救助机会;而另一方面,也有个别基层村干部却出于私利,照顾亲属朋友,从而引发村民的矛盾和不满。为此,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严格规范救灾物资的分配、发放程序,手续要完备。受灾县、镇(乡)、村要做好受灾情况的核实、统计和及时上报工作,同时要客观实际地制定出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并报上级政府进一步核实和审批。
二是地方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追踪调查、审计和监督。救灾款物审计工作务必精细,必须追踪落实到户,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村级的救灾款物在分配使用上,要视其是否真正做到政策公开、数额公开、对象公开和结果公开,救助对象是否坚持民主评议,是否自觉接受社会和老百姓的监督。
三是要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救灾款物和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实际上,近几年,对已审计查出来的一些挪用救灾款物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没有把这笔钱“挪用”到个人的腰包里,顶多背个党纪或政纪处分,通报一下了事,而很少见到有人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实,我国《刑法》第273条有明确规定:“挪用救灾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所以执法部门一旦发现有挪用救灾款的行为,要更新理念,无论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严格依法处理,而且一查到底。只有这样,政府才能确保国家救灾应急机制畅通无阻,才能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全部、足额投入灾区,也才能够确保每一分钱、每一份物能真正送到灾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