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一、项目名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二、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二)承诺获准代理后设立代理乡镇国库业务专门柜组,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安排适当的国库兼职人员。所有从事代理乡镇国库业务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资格;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申请书(见附4);

  (三)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见附5);

  (六)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

  (二)商业银行准备材料并提出申请;

  (三)人民银行受理申请;

  (四)人民银行审查申请材料;

  (五)人民银行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左右。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请联系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九、办理行政许可所需的格式文书或表格:执行银办发[2004]23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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