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而行政诉讼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审查,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之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又对行政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进行纠正,旨在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达到法律所期望的公正、和谐状态。行政诉讼法贯穿于法治体系始终,其优劣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现。

  那么,即将生效的行诉法修正案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首先,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均改成了“行政行为”,这为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障碍,更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多种新型案件。修正案充分考虑到简政放权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社会组织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会将越来越多,因此,修正案也将这些社会组织纳入可诉对象,这也为将来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埋下了伏笔。其次,修正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意味着法院将对规章以下的政府“红头文件”可附带审查。这对某些地方行政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剥夺上位法赋予公民的固有权利,违背法治精神管理社会,恶意影响市场,将形成有效的遏制。再者,考虑到行政主体的强势地位,对相对人权利和司法权威赋予了法律加持。修改案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对行政机关应诉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处予以了强化。针对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等不尊重司法的情形,规定了法院提出处分的司法建议权。

  修正案在诸多方面彰显了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将公民申请行政机关提供保护的范围从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所有“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保护,行政机关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可起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可不受期限限制,随时可起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同时,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行政机关要保障新法的贯彻和实施,必须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并建立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当然,最重要还是从源头上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