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六类行政诉讼案件“一把手”应出庭应诉
日前,阜阳下发《阜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等六类案件,该起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应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并规定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以同级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等六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五起(含本数)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两起。
《办法》同时明确,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等情形的,由市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阜阳日报—储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