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一、项目名称: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四)《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前两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量和承销量均居前列;
(二)内控机制健全,并具有合格的从事结算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良好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能力;
(四)申请前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违规、违约行为;
(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前两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报告;
(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控制度和管理规定;
(四)资金清算系统运行框架说明书;
(五)拟经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部门的目标、岗位及职责说明书;
(六)拟经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包括交易和结算)、市场分析人员简介;
(七)经办人员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个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九)申请前两年由监管部门出具的年度监管意见书(复印件);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管理处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