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一、项目名称: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四)《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前两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量和承销量均居前列;

  (二)内控机制健全,并具有合格的从事结算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良好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能力;

  (四)申请前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违规、违约行为;

  (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前两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报告;

  (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控制度和管理规定;

  (四)资金清算系统运行框架说明书;

  (五)拟经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部门的目标、岗位及职责说明书;

  (六)拟经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包括交易和结算)、市场分析人员简介;

  (七)经办人员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个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九)申请前两年由监管部门出具的年度监管意见书(复印件);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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