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诉法三审誓破“民告官”三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起至11月1日在北京举行。根据议程,27日的全体会议将听取来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多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及议案说明,其中,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被外界普遍视为此次会议的“重头戏”。

  素有“民告官”法之称的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破除“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亦是民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横亘于行政诉讼制度解决民众难题的普遍共识。

  “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对现实中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就草案审议结果向会议作报告时表示。

  尽管如此,此次三审稿在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还是形成了十条主要修改意见,其中针对包括扩大行政诉讼主体范围、纳入行政机关与相关方订立的有关协议产生的争议使用行政诉讼、完善管辖制度、杜绝审理案件时出现“告官不见官”的尴尬等内容备受关注。

  对于扩大行政诉讼主体范围,有观点指出,有些社会组织现已承接了一部分原由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下一步还可能承担更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因此,三审稿建议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作适当扩大,即将“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修改为“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针对实践中出现行政机关与相关方订立的有关协议产生的争议,三审稿建议就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产生的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争议,应将这类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法解决。

  就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所谓“告官不见官”的现实情况,三审稿也进一步明确了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为的内容。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完善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乔晓阳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施好这部法律,需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公民提高法律意识,适应新的制度要求,共同维护法律权威。

  此外,当天的全体会议还听取了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说明,以及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决定(草案)的议案说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公民姓名权内容解释的议案说明等内容。